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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2-03-27】  作者: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固定资产管理,确保学校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促使学校各单位履行资产管理职责,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年第36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30号)、《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以及《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穗财规字20161号)、《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穗财资2012327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学校固定资产的党政机构、学院(部)、教辅科研单位等。

第三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固定资产配置,固定资产账、卡建立,固定资产增(减)资登记,固定资产定期核对与清查,固定资产使用监督,固定资产维护监督,固定资产安全监督,固定资产变动及纠纷调处,固定资产处置审批手续办理,固定资产统计、报告,向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通报情况等。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统一政策、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体制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  学校固定资产实行分级管理体制。学校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最高决策机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议事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固定资产使用保管部门为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机构,审计处、纪委办(监察处)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监督机构,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

第六条  资产管理部门具体的职责分工

(一)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制订及监督管理;办理固定资产处置等事项的审批、报批报备手续;监督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固定资产的价值核算,登记固定资产总分类账,定期与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核对固定资产账目,负责固定资产产权转移、经营性资产与非经营性资产的界定、负责固定资产的统计和报告工作,向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通报情况等。

(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是代表学校行使固定资产管理职责的有关行政部门和直属单位,依据其工作职责不同,对学校及所属单位所有或占有、使用的由不同资金渠道形成的固定资产进行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为制定归口管理的固定资产的具体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固定资产预算编制、招标采购、验收入库、登记明细账、领用发放、维修保养、调拨及处置的管理和监督;做好定期清查、资产统计及资产管理信息化系统数据维护等工作。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分工如下:

1.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学校教学科研固定资产的管理。

2.后勤服务处负责对学校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行政办公设备、交通工具、办公家具等固定资产的管理。

3.基建处负责房屋资产建造及为增加固定资产使用效能或延长其使用年限而发生的改建、扩建或修缮等基建项目在建工程的管理。

4.图书馆负责学校图书资料的管理。

5.档案馆负责文物(可移动文物)和档案的管理。

6.经营性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学校经营性资产的管理。

(三)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的使用、保管、维护;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负责向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出本单位添置固定资产预算以及固定资产报废处置意见;配合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做好清产核资工作。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必须指定一名固定资产管理员(专职或兼职),并报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备案。固定资产管理员负责办理本单位固定资产领用、登记、保管、清查等工作,建立本单位固定资产登记簿。

(四)审计处、纪委办(监察处)履行相应的经济监督和行政监督职能。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计价及购建

    第七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八条  学校固定资产分为下列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有关说明如下:

(一)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的使用寿命、适用不同折旧率且可以分别确定各自原价的,应当分别将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二)对于应用软件,如果其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应当将该软件价值包括在所属硬件价值中,一并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如果其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应当将该软件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三)学校购建的房屋及构筑物,不能够分清构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核算;能够分清构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将其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将其中土地使用权部分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购入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调试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建造该项资产至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确定实际成本后再进行调整。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修缮后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原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加上改建、扩建、修缮发生的支出,再扣除固定资产拆除部分的账面价值后的金额确定。其中为增加固定资产使用效能或延长其使用年限而发生的改建、扩建或修缮等后续支出,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为维护固定资产的正常使用而发生的日常修理等后续支出,应当计入当期支出但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四)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该固定资产按照名义金额入账。

(五)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入账价值;同类或类似重置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入账。

(六)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七)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及其它费用(外币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账。

(八)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租赁协议或合同确定的租赁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确定。

(九)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不得任意变动其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评估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的。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的。

(五)发现原记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的。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资产构建审批制度。资产构建,应当进行充分论证,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编制资产构建计划,按照审批权限经批准后,列入部门预算组织采购。固定资产采购需遵循《广州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固定资产账务管理

第十二条  凡增加固定资产必须经过验收,应当建立三账(财务部门、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使用单位)一卡(固定资产单项管理卡),并且及时办理有关的交付使用手续。专业性强或性能较高或价值较大的,应当组织专业人员进行验收。

(一)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应按《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固定资产的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

    (二)资产使用单位应设置《固定资产使用情况登记表》,详细记录本单位固定资产的使用、维修、变动等具体情况。

    (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与财务部门定期核对账目,以保持两者固定资产账目记录的相符;对资产使用部门的财产情况每学期检查核对一次,以保持固定资产账目与实物的相符。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入账手续,应当进行分类办理。

(一)房屋及构筑物

1.新建的房屋及构筑物。建造房屋及构筑物形成固定资产,一般要在学校、承建单位、政府质检等部门共同验收确认工程质量合格并经过审计确认工程造价、办理竣工决算后,由学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填写房屋及构筑物固定资产增加书,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对于已交付使用,尚未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的房屋及构筑物,应先根据预算、概算等相关资料估价入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据实调整。

2.改、扩建的房屋及构筑物。改、扩建的房屋及构筑物,要在项目验收并经过审计确认工程净增加值后,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办理增加固定资产入账手续。具体验收程序和固定资产入账程序与新建房屋及构筑物相同。

3.因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需调拨房屋及构筑物,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及时填报资产调拨清单及明细表报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办理资产调拨手续,待批复后办理固定资产报增或减的账务手续。

(二)通用设备、专用设备类

1.增加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时,须根据购置发票(购置车辆等还须持附加税发票、购置审批及预算表等)及相关验收报告等资料,由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到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办理固定资产报增手续,凭“广州大学固定资产验收单”及相关资料到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办理报账手续。

2.仪器设备附属配件管理

(1)在原仪器设备基础上添加的附属配件。无论新添配件的价值是否达到固定资产核算金额起点,均要办理固定资产增加手续,增加的金额加在原仪器设备价值上。

(2)所购配件用于更换原仪器设备中已损坏的配件。相应支出作为维修费用,在发票背面注明“更换零配件”字样,不作固定资产登记入账,同时将原配件交回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3)所购配件用于电子产品升级。升级后将新配置录入数据库,固定资产价值不变。同时将原配件交回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登记。

(4)易碎、易损及使用期不足一年的设备或配件,不做资产增加,由各资产使用部门自行登记管理。

3.需要通过安装调试才能使用的管网系统设施等项目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应在项目建成并验收合格后,由学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将该工程的仪器设备价值、辅料价值、运输安装费用、人工费用以及其他费用分项列出,对符合固定资产入账标准的设备按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入账管理。

4.房屋及构筑物中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其价值应单独列示,并按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入账管理。

(三)文物和陈列品

增加文物及陈列品类固定资产时,应根据购置发票等资料到学校图书馆办理固定资产报增,然后到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办理报账手续。

(四)图书、档案

图书的购置必须办理规定的报账手续和固定资产增加入账手续。各单位和个人用事业经费、纵向科研经费、国家基金等公款购置的图书,一律到图书馆办理固定资产报增验收手续,凭“广州大学图书类资产验收单”和相关资料到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办理报账手续。

(五)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类

1.增加家具类固定资产时,各资产使用部门根据购置发票等资料到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办理固定资产报增手续。家具类资产包括床、桌几、椅凳、沙发、柜橱箱、台架及其它等七类。

2.达到固定资产核算金额起点的家具类资产按批量增加固定资产,即一次批量购买的家具,若供货单位为同一单位,无论发票是否开在同一张上,相同规格型号、相同材质、相同单价的同类家具可归类填在一栏,并在附件处加以说明。若成套家具中包含有几种不同的类别(通常为几件套),且发票单价为整套家具的价格,可填在一栏,并详细说明该套家具包含的具体内容、使用地点。入账程序与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相同。

 

第五章  固定资产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使用效益考评体系,对各使用单位固定资产使用管理进行考评,促进科学、合理利用固定资产。

第十五条 各占有、使用固定资产部门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对固定资产的检修工作要做到及时、经常。尤其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定期检测、校验,并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工作,确保其精度和性能完好,防止事故发生。

对房屋构筑物,应当定期勘查、鉴定、修缮,确保使用安全。

第十六条  学校固定资产实行清查盘点制度,各单位每年须开展一次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确保固定资产账实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做出处理

第十七条  各单位主要责任人退休、调出或工作岗位变动时,须办理固定资产交接手续。

第十八条  各单位资产管理员岗位变动、调出或退休时,对所管资产账目进行移交,造册后由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签字,并报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单位资产保管人岗位变动、调出或退休时,由本人或相关人员办理固定资产交还手续,并经所在单位资产管理员、单位负责人及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签字确认后,人事部门方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学校对固定资产管理实行责任制度,按管理、使用、维护分别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个人。对尽职尽责,在管理、使用、维护固定资产工作中做出成绩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学校予以表彰;对管理松弛,使用、维护不利造成学校资产损失,按学校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固定资产处置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处置(以下简称资产处置),是指我校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产权转移及产权核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有偿转让、对外捐赠、置换、报废(淘汰)、报损等。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因已经丧失原有功能而正常淘汰的,或因技术性能落后而强制淘汰的,或由非人为因素造成损毁(无修复价值)的,均按正常报废处理。需要对外转让或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先按有关程序办理报废手续,核销有关账目后,再进行转让或捐赠。由于人为因素造成损毁或丢失的,按非正常报废处理,应追究有关人员的管理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处置的范围:

(一)已停用一年以上,且不能证明确需继续使用或已被新购置具有同类用途资产替代的资产以及其他闲置资产。

(二)已超过规定可更新年限且不适合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更新年限按照《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可更新年限表》确定,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没有规定可更新年限或未达到规定可更新年限,经技术鉴定确需报废(淘汰)的固定资产。

(四)单位因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或占有、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五)盘亏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第二十四条 报废(淘汰)的固定资产按下列程序及权限审批

(一)达到或超过规定可更新年限需报废(淘汰)的资产,由学校审批。

(二) 没有规定可更新年限或未达到规定可更新年限且资产单位价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或一次批量价值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 (其中资产单位价值5万元以上的需经技术鉴定) 需要报废(淘汰)的固定资产,由学校审批。

(三) 没有规定可更新年限或未达到规定可更新年限且单位价值10万元以上的或一次批量价值50万元以上,经技术鉴定需报废(淘汰)的固定资产,由学校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资产单位价值或批量在500万元以上的,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二十五条  报损是指对已发生的资产盘亏、毁损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等,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核算的行为,报损固定资产按下列程序及权限审批:

(一)资产单位价值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或一次批量价值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盘亏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报资产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至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按照审批权限逐级审批。    

(二)资产单位价值10万元以上或一次批量价值50万元以上的盘亏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由学校审核后报广州市财政部门审批,资产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二十六条  按《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资产处置事项,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其中资产单位价值 500 万以上或属于市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估报告须报市财政局核准。

第二十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制度的规定,报废后的固定资产可以变价出售,以回收部分资金。首先,应对已报废固定资产的残值作出合理的计算或评估(可参考企业同类情况),以确定出售的基本价格;其次,应采用招标竟投的方式出售,原则上是价高者得。情况确实比较特殊的,经学校领导批准后,可根据实际需要和市场行情的变化,相应做出价格和方式上的适当调整。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变价所得,一律要全额上交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按“收支两条线”将资产净值上缴财政。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变价收入隐瞒、截留、坐支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九条  所有固定资产的处置情况,应自觉接受财务、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经批准报废、报损、变价等处理的固定资产,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检查收集相关资料,按规定报上级部门审批。具体相关审批规定和办理程序按《广州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出租、出借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拟将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除图书资料或其他基于教学科研、学术会议、文体活动以及非经营性的社会服务目的之出借或出租外,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市财政局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对外进行经营性出租、出借。

  第三十一条 学校申请办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应当向市财政局提交下列资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准确性负责

  (一)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申请报告;

  (二)资产价值证明;

  (三)房地产权证书或其它合法权属证明;

  (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申报审批表(附表2);

  (五)出租出借房屋建筑物除提供权属证明外,还需提供房屋建筑物的坐落地点、面积、规划用途等资料;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及资料。

第三十二条  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按下列权限审批:

(一)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属于房产(不含办公用房),同一物业建筑面积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以下或出租出借期限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由学校按有关规定审批;同一物业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上且出租出借期限6个月以上的,由学校审核后报财政局审批;

(二)房地产以外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价值(账面价值,下同)30万以下(不含30万)或资产出租出借期限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由学校按有关规定审批;资产价值(账面价值,下同)30万以上(含30万)且资产出租出借期限6个月以上的,由学校审核后报财政局审批;

(三)土地出租出借报市政府审定,国家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学校固定资产经营性出租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实行公开招租,由产权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进行评估,该评估价格作为公开招租的标底价;因特殊情况不适合公开招租的资产,需报经市财政局审批后上报市政府批准可直接协议出租。

学校房产出租给教职工的,按《广州大学教职工租用周转房暂行规定》执行,但租金不低于房管部门公布的所在区域房租参考价。

  第三十四条 学校固定资产出租的承租方确定后,由产权单位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五年。

第三十五条 学校固定资产出租所得的收入,每月按租金收入的10%向财政部门缴纳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扣除应缴税费后的余额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八章  资产损失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保管人员、使用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学校有关管理制度、技术规程和安全卫生规程,防止资产被人为毁损、丢失或被非法处置。

第三十七条 校属单位、教职员工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包括私自出售、出租、外借、将非经营性设备转为经营性设备等,学校有权立即收回资产或者责令其立即退回资产,并可要求其赔偿损失;有违法所得的,没收所得并且交学校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八条 承担固定资产毁损、灭失的责任方式有修理或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交学校有关部门处理

图书毁损、灭失的赔偿办法,按《广州大学图书馆图书管理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因客观原因而发生资产毁损或灭失且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有关管理人员、使用人员应当将毁损或灭失事由如实上报,经学校确认后,免予赔偿。

    第四十条  管理人员、使用人员对固定资产之损坏或灭失负有过错的,包括违反有关规程或者未经批准而擅自使用、拆装、改装以及实验课指导教师或实验室工作人员或负责人严重失职而致损失或扩大损失的,应当根据受损或灭失资产的价值和责任人员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事故责任者为二人以上的,应分清各自责任大小而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或免于赔偿:

(一)事故发生后,能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损失程度,且能主动如实报告,态度较好的。

(二)因工作性质需经常移动易碎、易损、易耗设备或物件而致损坏且损失不严重的。

    第四十三条  对固定资产中办公自动化设备类、电器设备类等民用性强的设备器材,一般按该物原价值计赔。

    第四十四条  对前条所列设备器材之外的仪器设备,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后的价值计赔;超过折旧年限的按评估残值计赔。

    (一)对单价未达到固定资产规定标准的仪器设备的丢失或因损坏造成仪器设备的报废,根据仪器设备使用年限进行折价计算赔偿。使用1~5年按80%~40%计价赔偿。使用5年以上、10年以下的,按50%~20%计价赔偿。使用10年以上按20~10%计价赔偿。

    (二)对单价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价在1500元以上)~5000元的仪器设备的丢失或因损坏造成仪器设备报废,根据仪器设备使用年限按原价进行折价赔偿。使用1~5年按50%~20%计价赔偿。使用5~10年按20%~5%计价赔偿。使用10年以上按5%~1%计价赔偿。

(三)对单价50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的丢失或因损坏造成仪器设备报废的,可根据仪器设备使用年限按单价进行折价计算赔偿。使用1~5年按20%~5%计价赔偿。使用5~10年按5%~2%计价赔偿。使用10年以上按2%~1%计价赔偿。

 第四十五条 发生的损坏可以修复且不影响其性能的,可按仪器设备损坏程度需要的维修费50%~100%计价赔偿。

第四十六条  发生损失事故后,责任人必须立即报告单位领导,使用单位应当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填写《固定资产损坏丢失事故报告单》并及时上报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如属重大事故应保护现场,同时报学校保卫处立案调查。

第四十七条 职工无正当理由长期占用公物不归还的,按侵占资产行为追缴原物或按固定资产账面原价或重置价收取补偿费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各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实际占用或使用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其所辖资产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将管理、使用、维护等责任落实到岗位和人员。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或规章直接抵触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或规章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广州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资产管理系列文件的通知(广大〔2012〕203号)中的《广州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同时废止。